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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2:00

关于依法处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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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有幸,平湖万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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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政法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

关于依法处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近期国内发生多点散发疫情,市内也出现本土病例,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切实保障全区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请广大群众全力配合疫情防控社区排查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行为人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以及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者,故意隐瞒病情、行程和接触史等,或拒不配合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拒不执行相关检测、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二、28天内有境外旅居史、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以及有本土病例报道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来万返万人员,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拒不配合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健康管理工作,不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行程、病情、当前实际居住地址等信息,不配合进行核酸检测、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

三、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划定封闭区、封控区、风险区周边区域后,擅自离开封闭区、封控区、风险区周边区域,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不遵守管理规定,擅自外出,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擅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聚集聚会活动、进入密闭公共场所,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四、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配合扫码、测体温、查验行程等,不听劝阻,妨碍疫情防控的。

五、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餐馆酒楼、影院剧院、KTV、网吧、景区景点、养老机构、游泳洗浴场所、培训机构、社会性棋牌室、麻将馆等公共场所不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六、对购买退烧药、止咳药、抗生素和抗病毒药品等“四类药品”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引导就诊,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七、违规举办大型节庆活动、聚会、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八、冷链食品、寄递物流等经营服务者不按规定落实核酸检测、来源登记、物品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九、拒不配合、恶意阻挠或暴力抗拒医疗机构疫情期间实行院区封闭管理,强行增加陪护人员,借用、套用他人核酸检测报告以及违反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其他相关规定,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拒不配合、恶意阻挠或暴力抗拒工作人员开展样本采集、环境消杀等防控措施的。

十、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防疫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二、在疫情期间实施非法经营、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三、实施其他妨害疫情防控、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

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政法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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